经国务院批准,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全国总体调整比例按照2019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确定。各省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调整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基本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进一步强化激励,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
内蒙古养老金上调细则解读2020
根据了解,2020年还未有养老金上调细则公布,但是养老金上调已成定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公布的《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中关于内蒙古养老金最新消息如下: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自治区根据全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全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盟市、旗县(市、区)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城乡居民全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确定。各地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应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
自治区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供城乡居民选择。从2020年1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共12个档次。各盟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按10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由政府按20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
(四)建立健全缴费补贴调整机制。
自治区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补贴水平,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各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仍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21号)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3000元补贴90元,5000元补贴95元、7000元补贴100元。
(五)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
自治区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7号)要求和规定,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