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中人养老金如何计算?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中关于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如下: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一)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按规定享受职业年金待遇。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pide;2×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pide;计发月数(计发月数见附件1)
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足整年的,按缴费月数除以12换算。
(二)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的原则,实行10年过渡期。
1.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标准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标准计发;新办法计发待遇标准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次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新老待遇计发标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1)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D)×A:2014年9月本人基本工资;
B:2014年9月本人职务职级(岗位、工人技术等级)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D:2014年9月本人职务职级(岗位、工人技术等级)等对应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M:本人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不包括劳模等人员加发的退休费比例);
Gn-1: n-1年统一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退休年度视同2015年。
(2)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职业年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pide;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pide;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职业年金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有关规定计发。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实际缴费年限)&pide;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指数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岗位、工人技术等级)等确定(视同缴费指数表详见附件2)。
2.过渡期结束后(202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执行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部署,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合理确定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退休人员执行全区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第二十七条 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办理退休。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一次性补贴标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制定。
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