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申请离婚 女方要求分割住房公积金
生活在一起近30年的两口子要离婚,分割家产时再起争执——一方的住房公积金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呢?
说起何大勇与黄小英,也曾是一对恩爱有加的夫妻。1992年,两人经朋友介绍登记结婚,第二年就有了爱情的结晶,生下儿子小何。
刚结婚的那几年,何大勇和黄小英的感情一直不错。跟很多“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一样,何大勇负责上班赚钱,黄小英的心思都放在了照顾家庭上。
随着生活琐事越来越多,夫妻俩经常吵架,矛盾越积越深。到了2013年,两人更是多次发生激烈冲突。2013年7月19日,何大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该次离婚诉请未获准许。
在争执和矛盾面前,何大勇和黄小英一直找不到合适的解决办法,夫妻感情一直没见好转。2015年11月20日,何大勇再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法院审理查明,何大勇与黄小英自2013年年初,已经分居独自生活至今。庭审中黄小英表示婚后双方没有购置新房,一直居住在自建房内,如果判决离婚,其要求平均分割何大勇的住房公积金。法院依职权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取了何大勇的公积金账户情况。据反馈,何大勇的公积金账户未提取过公积金,自与黄小英结婚起至2015年11月20日,何大勇的公积金账户收入为163242.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收入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据此,截至2015年11月的何大勇公积金账户中的163242.6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何大勇和黄小英各半享有。考虑到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条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关于住房公积金,法院判决何大勇名下公积金账户中的现有余额全部归何大勇所有,何大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黄小英补偿款81621.3元。
婚姻存续期内的住房公积金 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及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诉讼中,首先应注意时间节点是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应该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因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经过折抵后,由账户所有人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醒
住房公积金是建立在个人工资上的一种福利,一部分从个人每月工资中扣缴,另一部分由工作单位为个人缴存,两者均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同时也要关注工作单位缴存的比例,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夫妻双方离婚时,应积极主动掌握家庭财产状况,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