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上午,浙江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9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这些案例覆盖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领域,经过了严格的申报、初选、评审、评定等程序才最终确定。
过去一年,我省检察机关坚守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恪守客观公正立场,坚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促进执法司法严格公正,努力营造良法善治的法治环境。
据统计,我省检察机关加强侦查监督,纠正漏捕、漏诉1678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953件;加强审判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起抗诉414件,法院审结改判151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提起抗诉369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570件,法院改判和采纳786件;对民事行政审判程序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1286件,法院采纳1270件;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24026人,提出书面监督意见412人,已纠正400人;加强民事执行监督,立案1758件,发出检察建议1483件,纠正1466件;以非诉执行监督为抓手,狠抓行政执行监督,行政执行监督办案数均位居全国首位。
我省检察机还进一步强化专项监督。包括开展英烈保护专项监督,对16起侵害董存瑞、黄继光等烈士名誉荣誉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查办虚假诉讼案件2861件,涉案12亿余元;深化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活动,对财产刑执行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书面纠正意见3904件,意见被采纳 3876件,经监督纠正后已执行金额6713.2万元;深入推进判处实刑罪犯未交付执行监督活动,共监督纠正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581人。
巡回检察方面,我省检察机关按“派驻+巡回”相结合方式,开展监狱巡回检察41次,实现对全省监狱巡回检察“全覆盖”。省检察院部署在杭州、宁波等9个地市推进对看守所、社区矫正、强制医疗场所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推动我省巡回检察工作稳步走在全国前列。
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我省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深入推进“平安浙江”建设,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准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深化“三服务”活动,积极为长三角一体化、长江经济带等国家重大战略部署提供高质量司法保障。
2019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名单
(按案件类别排序)
1.盛某某正当防卫案(杭州市检察院)
2.胡某某等人涉黑案(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
3.涉“新型平板走步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永康市检察院)
4.“六合彩”赌博系列案(景宁县检察院)
5.彭某某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绍兴市上虞区检察院)
6.王某某诉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公司登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杭州市下城区检察院)
7.瞿某某侵犯英烈名誉民事公益诉讼案(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
8.某制衣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桐乡市检察院)
9.保健品虚假宣传行政公益诉讼案(江山市检察院)
10.基本养老保险领域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台州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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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详情
1.盛某某正当防卫案
2018年7月30日,盛某某被传销人员郭某骗至桐庐县传销人员租房的客厅,在不清楚对方身份、目的情况下,多次口头请求离开均遭到拒绝,盛某某恐惧感急剧增加,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警告,争执中,盛某某划伤成某某。成某某后被送医院治疗,出院后未遵医嘱继续治疗,同年8月11日突发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桐庐县公安局以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将该案移送桐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法将案件报送至杭州市检察院审查决定。2019年3月22日,杭州市检察院对盛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盛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为正当防卫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准确适用提供了有益参考。该案的办理不仅实现了个案的公平正义,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使命担当。
2.胡某某等人涉黑案
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期间,以胡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骗学生签订虚高借款协议,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进而以暴力或“软暴力”方式催讨。该组织向47名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犯罪48起,犯罪金额高达290余万元,导致1名学生自杀死亡、18名学生退学、休学。
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主动挖掘犯罪线索,追查黑社会性质组织残余势力,向公安机关移送追诉漏犯线索4起,发函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对董某某等30余人立案侦查,已起诉24人,判决16人,其中董某某等4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监察委员会移送公职人员“关系网”“保护伞”线索4起,已有10余名公安人员被依法查处。该案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斗争中法律监督职能作用,获评最高检察院“扫黑除恶‘套路贷’”典型案例。
3.涉“新型平板走步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17年,浙江某工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T600D型电动跑步机有3项指标不符合产品标准,研发并投入市场的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以下称走步机)有3项指标不符合跑步机的国家标准,均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18年2月,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该公司经营者刘某立案侦查。同年12月,该案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永康市检察院审查认为,刘某公司生产的走步机系创新产品,而非伪劣产品,对该部分事实不认定犯罪;该公司生产、销售电动跑步机的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销售金额仅为5万余元,且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刘某公司属于创新型企业,正处于升级发展的关键期。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遂于2019年4月依法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外,永康市检察院还通过督促企业完善企业标准及按规定上报备案、主动与行业主管及监管部门会商研究等,推动行业部门提供专业意见,明确走步机适用的国家标准,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4.“六合彩”赌博系列案
2017年,景宁县检察院利用“检察网格化”工作模式掌握了“地下六合彩”的详实情况,督促侦查机关开展专项打击,抓获犯罪嫌疑人31人,涉案资金达5000余万元。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景宁县检察院形成了办理“六合彩”系列案件的证据审查统一标准,并立案监督3人,均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追捕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追诉漏罪犯5人,均被判处3至6年不等有期徒刑。
同时,景宁县检察院通过开展法治讲座、建立基层违法犯罪线索预警机制、推进重大信息检察通报制度建设等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有效遏制因六合彩赌博引发的非法借贷、暴力伤害等事件,充分保障了畲乡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有效提升了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
5.彭某某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2018年6月,绍兴市检察院通过自主研发的“民事裁判文书智慧监督系统”发现彭某某于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期间,在绍兴市上虞区法院频繁起诉、撤诉与申请执行,其中生效裁判达51件,存在较大的虚假诉讼嫌疑。后绍兴市上虞区检察院又查明,近年来以程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上虞及周边地区长期从事高利贷业务,凭借翻倍虚增的借条采用各种暴力手段进行非法催讨,并由彭某某出面频繁起诉、申请执行,造成了包括两人死亡在内的严重后果,对众多借款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基层社会治安造成了严重侵害。
2019年4月,绍兴市上虞区检察院以原审事实认定错误、原告主体不适格以及涉嫌“套路贷”犯罪为由对51件民事案件进行了监督,至同年9月已全部得到改判。程某某等14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亦将宣判。本案是检察机关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拓宽民事监督案源、提升办案质量的有益创新,也是深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实现“民刑双查、互为借力”的典型范例。
6.王某某诉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公司登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
2010年,他人使用王某某遗失身份证,将其登记为杭州市下城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后因该公司欠款未还,王某某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的失信被执行人。2018年,王某某向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销登记,该局未同意,其遂于2019年向法院起诉。因案件超过行政诉讼时效,无法进入实体审理,法院向检察机关移送线索。
收到线索后,杭州市下城区检察院向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撤销登记并录入全国信息信用系统进行公示,后王某撤回起诉。本案的办理实现了节约司法资源、促进诉源治理、彰显监督权威的良好效果,充分彰显了行政检察工作在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