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20〕1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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