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社会保险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12号),制定《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经省局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社会保险局
2020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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