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

时间 2020-10-26 16: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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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要求,特制定《青海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何鸿恩 0971—8258443

  省 医 疗 保 障 局 铁 炯 0971—8170543

  省 财 政 厅 姚 雷 0971—3660157

  省 税 务 局 杨如录 0971—6165889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 海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2日

    

  青海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2)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办发〔2020〕5号)、《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0〕24号)、《青海省医疗保障局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阶段性减半征收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0〕25号)等要求,切实减轻企业复工复产负担,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与参保企业划型

  (一)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险种

  主要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

  (二)适用对象

  已参保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政策。

  减免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参保单位在2020年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截止前未做申报核定的,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

  (三)企业划型

  1.大型企业

  大型参保企业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三部门制定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0〕24号)规定的名单执行。

  2.中小微企业

  除大型参保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外,其余参保企业按中小微企业标准划型,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中小微企业标准执行。

  3.新参保企业

  减免政策期内新参保的企业,要按时办理职工参保手续,由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及时进行划型认定。

  4.对划型有异议的企业

  参保单位对划型有异议的,或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发现参保单位划型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可分别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提起变更申请(附件1),确定后出具相应结论并告知单位。现有数据无法满足划型需要的,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逐级上报汇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障局审核认定,仍无法确定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附件2)认定,在其门户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企业以整体形式参保的,按企业整体进行划型。参保单位类型结论一经确定,即为最终划型标准,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划型结果仅作为此次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依据。

  二、实施时间和减免办法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

  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2020年2月至4月期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至6月期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予以免征。参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正常征收。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减半征收,不含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和缴费年限趸缴部分。参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正常征收。

  (三)工伤保险按工程项目参保的减免办法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施工总承包单位确定为大型企业的享受相应期限的减半征收政策,确定为中小微型企业的享受相应期限的免征政策。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为非我省注册的,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告知承诺,由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承诺书(附件2)。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各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严格做好审查核减工作。

    

  三、单位申报与征缴工作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

  1.系统维护工作

  (1)省社会保险服务局按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优化和完善信息系统,按照各类参保单位划型和统计、民政等部门提供的数据,在信息系统中初次维护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参保单位的划型标识、单位缴费部分减免核定参数设置、缴费基数申报及补差等各项信息维护工作,确保各地系统经办工作流畅运行。

  (2)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对信息系统中初次维护的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名单信息进行核对,发现信息标识与单位实际情况不一致的,经核实后上报省社会保险服务局进行二次维护,确保参保单位信息标识与实际情况一致。

  (3)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认定后的参保单位,省社会保险服务局在信息系统中统一进行标识。

  2.单位申报与缴费核定

  (1)参保单位要按月做好三项社会保险的申报及工伤保险人员备案工作,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参保单位缴费核定工作,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将办理结果告知参保单位,并及时将征缴数据传递至税务部门。

  (2)3月初参保单位只选择核定了养老、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的,待单位类型确定为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按其类型完成单位缴费部分的核定工作。

  (3)对2月份已申报核定但未向税务部门推送征缴信息的参保单位,由省社会保险服务局批量撤销其原申报核定信息;已向税务部门推送征缴信息但未进行实收的单位,由省税务局、省社会保险服务局分别批量撤销其原缴费信息。参保地税务、社保经办机构做好核实工作后,重新进行2月份缴费核定。

  (4)全省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开始后,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按三项社会保险减免政策分别对单位和个人进行补差核定,将办理结果告知参保单位,并及时将征缴数据传递至税务部门。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医保信息系统维护及减征业务处理方式。医保业务系统增加“单位医保缴费补退”功能模块。对省医疗保障局审核认定后的参保单位,在信息系统中统一进行标识。医保经办部门在正常计算参保单位当月应缴额后,到“单位医保缴费补退”模块,计算企业减征金额,最后生成缴费通知单。医保经办部门将分户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征后的应缴费额等传递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按实际征缴额征收单位缴费。

  2.关于2月份减征业务处理方式。当月未缴费的企业:征收额未推送税务部门的,医保部门计算出企业2月份减征金额后,一并发送税务部门征收;征收额已推送税务部门但单位未缴费的,税务部门退回征缴数据,医保部门计算出企业2月份减征金额后,重新推送税务部门征收。

  3.申报及缴费核定

  参保单位应按时如实进行参保缴费的审核和申报,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全省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开始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减征政策分别对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进行补差核定,将办理结果告知参保单位,并及时将征缴数据传递至税务部门。

  (三)税务征收

  各级税务部门按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减免后的数据,及时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按原渠道将各项征收数据按期传递至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及时记载个人账户信息。

  (四)关于2月份已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对2020年2月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各地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于减免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

  对于中小微企业,各地按程序依职权批量发起退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加强与参保单位的沟通,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四、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缓缴社会保险费对象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申请缓缴前一个月营业(财务)收入与2019年4季度月均营业(财务)收入下降50%以上、未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及联合惩戒对象、参保单位承诺确保于缓缴期满前及时缴费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应缴额不计息,缓缴期满前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具体执行期限

  符合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缓缴期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执行截止期为2020年12月底。

  (三)缓缴社会保险费办理流程

  1.申请

  符合缓缴社会保险费范围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根据所需缓缴的险种按月申报后分别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提交《青海省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附件3)。

  2.上报和审核

  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收到参保单位缓缴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并逐级汇总上报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障局。

  3.批复和公示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障局收到各市(州)上报的汇总数据后及时作出批复,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将公示结果信息共享至税务部门。

  各级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根据批复情况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做好缓缴标识信息维护工作,参保单位按月做好申报工作。

  五、统计工作

  各级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共同做好减、免、缓缴政策落实情况的统计和效应分析,切实做到“六个一致”:数据来源一致、报表数据生成口径一致、报表报送数据一致、分析应用数据一致、对外发布的数据要与报表数据一致、统计资料与报表数据一致,确保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具体统计事宜由省社会保险服务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另行布置。

    

  六、做好减免缓缴期间待遇衔接

  社会保险费减、免、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待遇。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允许为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申请养老金预发,允许参保单位为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申请单独缴纳养老保险费;发生失业情形的,正常进行失业金申领核定;发生工伤(亡)的情形的,企业要确保工伤职工的紧急救治,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待认定为工伤(亡)后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按各统筹区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正常享受相关待遇。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医保经办机构自企业缴费之月起,按原政策规定足额补划缓缴期间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参保职工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的,先由职工个人现金垫付,待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后,通过手工报付从个人账户划入资金中冲减。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简化办事程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督促参保单位按要求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等工作。税务部门要督促参保企业按时缴费,确保缓缴费期间各项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保险费减免缓缴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资金保障工作。疫情期间各地要大力推进“不见面”服务,简化办事流程,积极推行告知承诺制、容缺办理制,提高业务受理、资料转接、问题处理等效率,缩短办理时间,减少企业事务性负担,并逐步形成常态工作机制。

  (二)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结合工信、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掌握的参保单位信息,进行企业类型划分比对,防范参保单位虚报瞒报漏报等经办风险。同时,要建立健全基金运行调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和各项政策落实。各地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和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和渠道,重点解读阶段性减、免、缓社会保险费政策具体内容,详细介绍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

  (三)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请示报告。各地要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建立健全市州社会保险费减、免、缓周工作调度制度,每周五12:00前向省社会保险服务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报送相关工作进展情况,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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