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马鞍山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增门诊规定病种确认标准及调整门诊规定病种相关管理规定的通知》,新增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病种及确认标准。
新增7种特殊慢性病病种:
精神障碍(重性);心脏瓣膜置换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肝豆状核变性;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心脏冠脉搭桥术后(抗排异治疗);心脏起搏器置入术后(抗排异治疗)
新增13 种常见慢性病病种:
慢性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重症肌无力;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晚期血吸虫病;银屑病;白癜风;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肌萎缩;支气管哮喘;弥漫性结缔组织病;脑性瘫痪(小于 7 岁)
修订部分门诊规定病种名称及准入标准
一、心力衰竭(MG11)
将有心脏瓣膜置换术(机械瓣)史且需长期口服抗凝剂的纳入心力衰竭门诊规定病种管理(限职工)。
1.有心脏瓣膜置换手术病史(限机械瓣)。
2.需要长期口服药物维持治疗。
经二级及以上医院心内科副主任医师及以上医师确诊。
二、眼血管病(MG34)
将原门诊规定病种黄斑变性名称更改为眼血管病,病种编码不变。除原 50 岁以上的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AMD)外,将视网膜静脉阻塞(RVO)的黄斑水肿、糖尿病性黄斑水肿(DME)引起的视力损害、脉络新生血管(CNV)导致的视力损害纳入管理。
一、门诊规定病种鉴定机构
市本级参保人员门诊规定病种鉴定机构为具有相应鉴定权限的市人民医院、市中心医院、十七冶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第四人民医院、解放军第 86医院、当涂县人民医院。
二、门诊规定病种鉴定医师
市本级参保人员门诊规定病种鉴定医师为我市门诊规定病种鉴定机构相关专科在职副主任及以上医师,且第一执业点为该医疗机构的医保协议医师。
三、门诊规定病种定点管理
1、Ⅱ期以上(含Ⅱ期)高血压、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心力衰竭、冠心病、脑血管意外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病可任选一家门诊规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
2、活动性肺结核(包括其他脏器结核)定点医院为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病维持治疗期、精神障碍(重性)定点医院为市中心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慈安精神病医院、解放军第 86 医院及中爱精神病医院,参保人员可任选其中一家;
3、其余病种只能定点一家二级及二级以上具有相关专科的医疗机构。
该《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