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劳动者的权利指的是什么?
2020-10-26 14: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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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保护劳动者的权利指的是什么? 现行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天”。这一时效规定是为了尽快解决劳动争议,但在实际执行中,有些劳动争议的情况比较复杂,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往往还有协商或者调解的过程,劳动者难以都在六十日内提出仲裁申请。由于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如果时效过短,劳动者来不及申请仲裁,也就失去了请求司法救济的机会,正常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就失去了作用。因此,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延长了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且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样就为通过仲裁解决劳动争议提供了一个较为宽裕的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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