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单位补差的规定是否继续执行?
A: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单位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执行;
女职工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市平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单位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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