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产假期间工资该如何发放 案例分析
员工产假期间,公司应照常支付工资已是常识,但如今,工资结构往往包括基本工资、绩效、补贴等种类繁多的项目,所谓照常支付到底指的是照常支付哪些部分?休产假的员工可以拿到福利和全勤奖吗?
案情:刘某某于2015年6月8日入职深圳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岗位为销售助理,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补贴+全勤奖+工龄工资+开单补贴。2016年12月20日,刘某某通过剖腹分娩一男孩(第一胎),此前,她已经与公司协商,于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6月11日休产假。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以刘某某没上班,不能享受公司的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为由,不足额支付其产假工资。刘某某于2017年6月12日被迫辞职,引起劳动纠纷。
办案经过:新安街道法援处承办人接指派后,根据案情,指导受援人刘某某收集证据,为受援人撰写仲裁申请书,主张用人单位依法支付不足额产假工资差额及被迫辞职经济补偿金。
承办结果:开庭审理时,用人单位始终坚持以受援人休产假没上班,不能享受公司的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为由,辩称其不存在不足额支付受援人产假工资,受援人自己辞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受援人提交的工资银行流水、社保缴费清单、完税证明,已形成证据链,证明受援人分娩前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12个月平均工资已成为铁的证据,既证明用人单位不足额支付受援人产假工资,也证明受援人是被迫辞职。
仲裁庭通过证据举证、质证后,裁决不采纳用人单位的辩解,全部支持受援人仲裁请求,受援人胜诉。受援人满怀喜悦地说,既有法律法规保障女工的权益,又有法援为女工维权的后盾,女工的合法权益是不会轻易受到侵犯的。
法援人说: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产假,用人单位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前款所称的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用人单位必须遵守以上法规的规定,依法支付女工的产假工资。不然,用工行为就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员工以该事实申请被迫辞职,用人单位要承担收到惩罚性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仲裁裁决不采纳用人单位的辩解,全部支持受援人的仲裁请求,既有事实根据,也有法律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