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生活津贴计算公式 生育生活津贴的等待期是什么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生活津贴=单位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生育妇女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产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产假天数及对应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所谓生育生活津贴的“等待期”,就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女职工,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
根据规定,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缴费不满“等待期”的在职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可用以下公式表示: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未变动工作单位、缴费不满“等待期”的在职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生产或流产当月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享受期限×(已缴费月数÷12)。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有变动工作单位、缴费不满“等待期”的在职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生产或流产当月各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30×享受期限×(已缴费月数÷12)。
根据规定,生育女职工缴费满足“等待期”条件后,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的用人单位可向参保登记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时应提供由生育女职工签收的支付凭证或其他有关材料,以及填写完整的并加盖公章的《生育保险差额待遇申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