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是怎样的?职工生育保险报销规定

时间 2020-10-26 1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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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是怎样的?职工生育保险报销规定

  一、产前检查

  1、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因生育而引起流产、引产的,产前检查定额支付标准为300元;

  2、妊娠7个月以上的产前检查定额支付标准为400元。

  二、生育津贴

  1、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2、生育津贴享受标准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1)生育的,享受128育津贴;

  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3)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

  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4)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

  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5)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6)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三、生育的医疗费用

  (一)按生育单病种结算的医疗费用:

  1、职工住院分娩或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单元定额标准、按病种付费标准与医疗机构全额结算。

  2、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结算按单位定额标准、按病种付费标准的80%与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职工个人自付20%;

  3、职工个人自付金额计算方式:医疗总费用扣除特需服务费用后,实际费用低于结算标准时,职工按照实际费用的20%自付;等于或高于结算标准时,职工按照结算标准的20%自付。

  4、职工住院分娩期间因生育引起的部分并发症、合并症,不实行按病种付费。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或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按20%的比例支付;其余符合生育保险或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二)零星报销的生育医疗费按生育保险定额标准和个人负担比例由医保中心与生育人员个人结算报销。

  符合条件的男职工配偶生育标准为女职工生育定额结算标准的50%。

  部分并发症、合并症病种:

  1、产后出血

  2、产褥感染

  3、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

  4、子宫破裂

  5、羊水栓塞

  6、妊娠子痫

  7、妊娠期糖尿病

  8、产后急性肾功能衰竭

  9、妊娠急性脂肪肝

  10、子宫肌瘤(含卵巢囊肿)手术摘除

    

  四、一次性营养费

  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五、支付途径

  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由其按规定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无用人单位的直接支付给个人。

  因医保生育政策或生育结算程序导致的个人无法刷卡结算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后直接支付到个人银行账户内。

  六、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

  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七、异地生育

  职工异地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参保地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到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如有以下情况,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1)违反国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2)不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

  (3)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4)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其他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按照规定由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5)属于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

  (6)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7)新生儿疾病筛查、护理和医疗的费用;

  (8)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的除外);

  (9)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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