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夏自治区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政策通知
宁人社发〔2015〕138号
各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2015〕70号),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我区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在促进女性平等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维护女职工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部分地区存在基金结余偏多或不足的问题。根据基金节余情况,合理调整生育保险费率,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重要举措,各统筹地区要切实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调整生育保险费率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严密组织,认真做好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工作
(一)精细测算。各统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结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对2014年度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确保在各项待遇完全支付的情况下,精细测算出历年累计结余基金总额和基金运行趋势。
(二)界定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生育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在6-9个月之间的属于合理结存量。基金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为结余过多;基金可支付月数低于6个月的,为结余不足。各统筹市要根据测算数据分析,计算生育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公式为,生育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统筹市历年累计结余基金总额/上一年月度基金支出总额。以便将基金结存量控制在合理范围。
(三)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各统筹市应结合近三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实际情况,对基金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将生育保险费率降低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对生育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低于3个月的,应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做好适当调增生育保险费率工作。具体降增幅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扎实推进实施。各统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在2015年9月底前完成制定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及所在市人民政府报备批准工作,10月1日起在本统筹市范围内全面推进实施。
(五)加强基金监测管理。各统筹市在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后,要加强基金运行分析和监测,按程序调整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对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的情况,要有预警方案并向统筹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厅报告,同时采取临时补贴、调高缴费费率等方式确保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保证制度运行平稳。
三、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引导
各统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的安排部署,认真做好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向参保单位和职工宣传调整生育保险费率的重要意义,调动用人单位参保积极性,不断扩大覆盖面,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加强与统计、卫生计生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做好人口出生形势分析和预判。各地在政策调整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沟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落实到位。
各统筹市调整生育保险费率工作实施后,要按季度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上报基金运行情况的分析报告。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2015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