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河源市出台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最新解读

时间 2020-10-26 13:5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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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2015年河源市出台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最新解读 今年11月15日起,《河源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规定,缴费标准为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0.5%,累计参保1年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该《办法》还提出职工未就业配偶等均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对于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也可休假并享受生育津贴。


  扩大参保范围缴费标准下降0.2%


  《河源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相比2008年初实行的《河源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而言,扩大了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办法》相比旧《暂行办法》,在职工参保范围中新增“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并且把“个体经济组织”改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此外,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由用人单位以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0.7%为基数改为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0.5%的比例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办法》指出,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


  职工未就业配偶等均可享受相关待遇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该单位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也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并参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符合《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计划生育手术也可享受生育津贴


  《办法》规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了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其中,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办法》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对于具体的实施方式,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现在正制定实施细则,届时按其规定实施。


  《办法》还规定,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其中,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分为,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对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实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将大幅提高


  《暂行办法》规定,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顺产(含满7个月以上的引产)的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0%计发,难产(含剖腹产、多胞胎)的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0%计发。流产的津贴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方面,女职工生育顺产、难产的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发;剖腹产(含多胞胎)的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发;流产的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计发。


  假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500元且顺产为例,按《暂行办法》规定,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6680元,而按《办法》规定,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则约为11433元,津贴有大幅提高。


  累计参保1年才可享受相关待遇


  《办法》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列入用人单位成本。


  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资的月份数计算。


  《办法》与《暂行办法》相比,初次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从缴费满6个月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改为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可享受。据了解,设置一年等待期,主要是为了引导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保障职工权益。同时,避免参保人有生育需求才突击参保享受待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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