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海南省生育保险新规下个月起正式实施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印发《海南省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产前检查费用报销支付方式等方面做出规定,并将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因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设施项目规定的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单病种采取定额结算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其中,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支付标准在原定额基础上增加500元;剖宫产同时进行输卵管结扎术、子宫肌瘤剔除术的,定额标准每例分别增加500元;进行卵巢囊肿切除术的,定额标准每侧增加500元。同时进行几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定额标准累计计算。
此外,参保人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引发并发症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发并发症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服务项目据实审核支付。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范围并发症的,费用按服务项目审核报销。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其产前检查费用实行定额支付,参保人妊娠期内每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一个月支付产前检查费100元,最高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