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保低限高 保持待遇不降

时间 2020-10-26 10: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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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广西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保低限高 保持待遇不降 今年1月份,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但是并没有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意见。日前,广西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广西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范围及对象、基金筹集办法、具体的计发办法等方面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规定。该《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退休收入有哪些?


  养老金


  单位


  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费


  个人


  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


  养老金并轨,以前由财政全权负责养老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要自己出钱缴养老金。按照《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职业年金


  单位


  按本单位缴费基数的8%缴费


  个人


  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费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的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时,还可以领取职业年金。按照《意见》,此次改革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还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具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规定另行制定。

    


  缴费基数怎么缴


  单位


  单位缴费基数等于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个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


  个人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部分


  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


  按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广西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哪些人需参保?


  6类人员参与机关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和对象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明确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其编制内工作人员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事业单位分类类型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身份的确认,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确认。对于尚未明确分类类型的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及已明确单位分类类型但工作人员编制尚未明确的,待机构编制部门明确后再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已明确为编制外的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未来如何管理?


  建设信息管理系统集中管理数据资源


  对于改革后养老基金管理与监督,现阶段,广西建立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责任制度。在全区范围内执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及实现自治区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各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另外,广西还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要求,根据全区统一的经办规程,建设自治区级集中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推进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编办等部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通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中央驻桂、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统一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管理。


  “老人”“新人”“中人”


  养老金怎么领


  养老金并轨后,《意见》将不同时间参加工作、不同时间退休的人员被分为“老人”“新人”和“中人”,也分别对其制定了养老金计发办法。其中,“中人”在改革涉及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所占比例最大,退休后的待遇会不会降低成了他们最关心的问题。


  “老人”


  2014年9月30日(含)前已退休且原属于编制内的人员

    


  计发办法:继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中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新人”


  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


  计发办法: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中人”


  2014年9月30日(含)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


  计发办法:2014年9月30日前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计算为工作年限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与其2014年10月1日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本人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为确保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新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平稳衔接,对“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


  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热点问答


  问题一


  工作调动,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答: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问题二


  劳模、专家等人群加发退休费政策如何调整?


  答:2014年10月1日后获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2014年9月30日(含)前已获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有关衔接处理办法另行制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一次性奖励办法及标准、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由相关职责部门另行制定。


  问题三


  “新人”“中人”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怎么算?


  答:“新人”和“中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规定,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时再申请领取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问题四


  延迟退休的人员是否需要继续缴费?


  答: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选择继续缴费,也可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办理退休时上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计发其基本养老金。


  问题五


  改革前开展养老金改革试点的机关单位的养老金如何衔接?


  答: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计算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2014年9月30日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各地开展试点期间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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