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意见最新政策

时间 2020-10-26 10:02:38
查看次数 531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各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最低缴费额。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和资助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设定的年度最高个人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省和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缴费补贴由省和地方政府按2:1负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适当增加补贴标准,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地人民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四、规范个人账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老农保账户资金、村主职干部财政补助、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或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制度实施前各地自行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五、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及其调整机制基础上,省人民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并探索建立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


  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不低于1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具体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全部留存地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六、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本意见实施前,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继续按月领取,其中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人员,从本意见实施之月起,享受按缴费年限加发的基础养老金。


  当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人员,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当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在达到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前可进行补缴,中断期间及补缴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七、丧葬补助金


  本意见实施后,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不低于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转出地与转入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间(含自行试点时间)不同的,从先实施地方转入后实施地方的,个人账户资金和缴费年限均合并计算;从后实施地方转入先实施地方的,可根据自愿按转入地实施时间和规定进行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与监督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建立个人账户基金及投资运营情况公布制度,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十、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地应积极探索建立与服务人群、业务量及工作绩效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实时联网。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缴费,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二、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我省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2015年7月5日

 

养老保险坑很多,点击专属保险专家1对1解答你的疑问,教你怎么避坑。

AA
THE END
AA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站无关。骆驼规划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特此声明!如有侵权内容请联系service@luotuoguihua.com
热门推荐
1
养老保险个人缴纳比例一般是根据社保部门的规定为主,以实际工资作为缴纳基数。 一、企业缴费额=核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0%; 职工个人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8%(目前为8%)。 二、个体劳动者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18%。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
2
养老保险转移新政策  养老保险转移新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28日发出通知,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
3
伴随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大力推广工作告一段落,我国农村地区的部分老人已开始着手领取养老 保险金了,那么,农村养老金的领取条件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小骆驼马上为大家说明。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领取条件: 1、到达规定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并要符合下列条件:凡在1996年2月1日,务农人员不满45周岁,
4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领取条件及计算方法
5
养老保险退休后每个月能领多少钱?
6
养老保险新规定
7
支付宝养老金怎么退保?支付宝养老金退保能退多少?
8
2013养老保险转移新政策
9
退休时养老金怎么算 如何计算养老金呢
10
养老保险一个月要交多少钱?
最新文章
1
为什么要延迟退休?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人均寿命的不断延长,我国的人均预期寿命也在不断增长。2019年,人均预期寿命已经达到77.3岁。   同时,我国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自1951年确定为男职工60岁,女干部55周岁,女职工50岁之后,已经70年没有调整了。目前,我国的平均退休年龄不到55岁,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退休年龄普遍是在65-67岁。   因此,渐进式延迟法定
2
到退休年龄还要交养老保险吗?   1、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就不可以再缴纳养老保险了。   2、如果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如果你是城镇户籍居民,参保地是你的户籍地,你可以申请一次性补足未足年限,再办理退休手续,并不影响你按月领取退休金待遇。   如果你是农业户籍居民,只能迁移回户籍地购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补足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按新农保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3、
3
养老金补发主要类型有哪些?   1、国家对社会养老金进行了调整补发   当国家对养老金进行了上调,在养老金金额上涨后,就会通过各级政府落实到当地部门,编制新的养老金发放方案,最后落实实施,将前几个月的养老金进行补发。   2、下半年养老金技术性补发   这种情况包含的人群是在当年上半年退休的退休人员,但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权益,会等到上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公布再按照新的工资标准进
4
退休金计算方式是什么?会比工资高吗?与养老金有什么不同?
5
养老金和退休金有何区别?养老金不够用怎么办?
6
养老保险交哪个档次比较好?退休后哪里能够领养老金?
7
养老保险退休金计算:后悔买重大疾病险
8
延迟退休“靴子落地”?怎样才能“体面养老”?
9
养老保险一年交6000退休拿多少?征地养老保险是保什么?
10
重复缴纳了养老险的保费之后怎么办?退费要办理什么手续?有哪些注意事项?
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