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201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细则
1、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第13号令)、《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0〕21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细则》(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第5号公告)、《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
2、适用范围和对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是:(1)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3)社会团体及其专职工作人员;(4)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5)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至法定退休年龄、在云南省境内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持户籍资料在户籍所在地或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参保方式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纳。离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税前列支,个人按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缴费方式、缴费比例(标准)
(1)企业单位和职工按以下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①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工资为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工资收入口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企业单位以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合计数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②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单位20%、职工8%。
(2)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等人员按以下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①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可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100%之间任选一个档次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②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 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划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个体工商户业主按照缴费基数的12%为雇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余8%由雇员个人缴纳并由其业主代扣代缴。个体工商户业主、自谋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5、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或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以上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帐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6、享受待遇的基本内容和标准
(1)职工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条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且缴费越多、缴费年限越长,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越多。
(2)职工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条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以按相关规定申请延长缴费。也可以由社保机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且缴费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3)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给予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且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4)职工离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已经领取完毕时,由社会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继续支付基本养老金,直至其死亡。
(5)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根据中央的统一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