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轨

时间 2020-10-23 18:2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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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海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轨  近日,省人社厅公布了《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原来的《海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农保办法”)和《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城居保办法”)合二为一,在保留原有制度框架的基础上,将缴费标准、待遇发放条件等多方面进行统一,6月17日起正式施行。

  缴费档次增至13个,最高标准提至3000元

  《办法》规定,凡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户口(包括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其他社会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口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筹资缴费方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缴费标准设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应按年一次性缴费,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缴费。缴费标准随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此前,新农保年缴费标准设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共7个档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共10个档次。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后,为参保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政府增加补贴金额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政府补贴与个人缴费挂钩,多缴多补。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基础补贴。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除给予基础补贴外,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另给予不少于10元的补贴。

  对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农村双女户(含农村少数民族三女户)夫妇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含结扎和上环)家庭的参保人员,除按上述规定进行补贴外,政府另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财政补贴。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一级或二级伤残的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人员,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低保人员、五保户、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可由市、县、自治县财政为其缴纳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缴费年限未满15年可补缴

  ■问答

  Q1

  什么条件下可领养老待遇?

  《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其他社会养老金的,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制度(指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同)施行之日,距60周岁15年以上并实际缴费累计达15年以上(含15年)的。

  (二)制度施行之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并按年实际缴费至60周岁的。

  (三)制度施行之日,已年满60周岁的。

  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施行时间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海口市美兰区、三亚市、文昌市、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施行时间为2009年12月,在其他市县施行时间为2010年10月。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施行时间为2011年4月,在其他市县施行时间为2011年7月。

  Q2

  城乡居民养老金是怎么发的?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政府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2014年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上半年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下半年为每人每月120元,将逐步拉平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另外,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其累计缴费年限在满15年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4元。每月增加的基础养老金标准随我省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以及个人缴费年限长短等情况适时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计发系数与现行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存储额不足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时,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基金支付。

  Q3

  缴费年限不够能否补缴?

  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费,造成其达到60周岁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选择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制度实施时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补缴欠缴年限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费),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已办理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得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时,此前的新农保办法和城居保办法均要求,个人账户退还要扣除政府补贴。现行《办法》则规定: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可依法继承(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政府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各级人民政府资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除外),个人账户在退还时不再要求扣除政府补贴。

  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越多

  ■解读

  城乡养老保险并轨6变化

  1取消城镇居民领取待遇的户籍年限要求

    

  城居保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具有海口市、三亚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10年以上(含10年,下同),或具有本省其他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5年以上(含5年,下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核定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后,取消了上述“户籍年限”要求。

  2每多缴一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4元

  《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其累计缴费年限在满15年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4元。”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而此前,新农保办法规定,“缴费年限满15年的,每多缴一年,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城居保办法规定,“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5年前提下,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4元。”

  3参保人死亡火葬后,家属可领丧葬补助金

  《办法》增加了丧葬补助金的相关规定,“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死亡火葬后,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其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4个月的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

  根据现行规定,按照参保人员死亡当月4个月基础养老金标准计算,丧葬补助金标准为500元左右。

  4增加了服刑人员参保和领取待遇的规定

  《办法》增加了服刑人员参保和领取待遇的规定规定。参保人员在服刑期间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服刑期满后可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已领取待遇的人员被判服刑的,停止发放待遇,刑满释放后的下个月起按当期标准重新核发;被判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或处于假释期间的,可按当期标准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继承。

  5预计明年拉平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

  《办法》规定:2014年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下半年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100元提至120元。为确保这一工作按时保质完成,省委、省政府将其列入了今年为民办实事十大重要事项和重点工作,优先安排资金予以保障。

  预计明年将拉平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

  6参保人员每年4月至6月需进行资格认证

  《办法》第十六规定:“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应于每年4月至6月份到待遇领取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地点进行资格认证。”没有及时进行资格认证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办法》提到,要建立欺诈、骗取、冒领养老金举报奖励制度,遏制冒领骗领养老金行为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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