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8月2日,银川市举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暨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政策新闻发布会,发布《银川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被征地农民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意见》明确,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2013年12月31日之前被征地的农民,以2012年自治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48961元/年计算)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参保缴费,并按照不同年龄段实行养老保险费趸缴,以2013年12月31日为界点计算年龄段。凡2014年1月1日之后被征地的,以征地时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参保缴费,其中,政府承担12%,个人承担8%,按照不同年龄段实行养老保险费趸缴,按最后一次征地时间计算年龄段。
具体年龄段的划分为:男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一次性趸缴5年养老保险费;男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一次性趸缴10年养老保险费;男年满55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一次性趸缴15年养老保险费;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个人承担的一次性趸缴部分按应缴纳总额的50%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