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出新规 详解变化

时间 2020-10-23 18: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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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2011年,我省将新农保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一实施;2012年,我省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近日,我省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在原有基础上,给制度加了“很多料”,对缴费档次设定、参保激励机制、特殊群体代缴、丧葬补助费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政策完善和创新。

  缴费标准提高至13档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实施意见》在原来新农保设定100元至500元5档、城居保设定100元至1000元10档的基础上,合并设定为13个档次,增设了1500元、2000元和3000元3个档次。

  “之所以增设档次,是考虑到我省城乡居民年收入稳步增长,部分居民已具备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条件。同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没有超过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全国已出台实施意见的省份,大部分都增设了缴费档次,如湖南、四川、河北等省已增设3000元档次,山东省最高缴费档次为5000元。

  梯次补贴由缴费额定

  政府补贴分为基础养老金补贴和缴费补贴两部分。此次我省《实施意见》对补贴标准进行细化,并明确最低缴费补贴标准: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

  省级财政目前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市、县(市、区)承担比例由各市确定。同时鼓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本地区缴费补贴标准。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说,相较于以前的“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现在“对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人员实行梯次补贴”,标准明显提高。

  《实施意见》明确: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在缴费档次范围内确定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代缴养老保险费档次给予补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各地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加发标准可自行提高

  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原政策规定,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性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试点地区承担。而此次《实施意见》调整了加发标准:鼓励长缴多得,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负担。

  “各地在制定本地实施办法时,不能简单地将本规定理解为对以前1%~10%标准规定的取消,而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高加发标准。”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

  丧葬补助最低补8个月

  国家新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据此,我省《实施意见》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参保人死亡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最低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承担。

  这一规定,既确定了丧葬补助金最低标准,同时也给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留有一定空间。

  “这是制度上的一个创新,原来是没有丧葬补助金的。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减轻参保居民家庭的丧葬费用负担。”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实际上,这一举措也是为了有效防止参保人员死亡信息不及时上报、多领取养老金现象的发生。

  继承政策余额全继承

  个人账户养老金,延续原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即按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计算每月领取标准。此次,调整了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政策。按照以往规定,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而新规则明确了若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全部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而不再像之前所规定的“剔除政府补贴”。

  此外,还调整了个人账户计息政策。将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时规定的“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改为“按国家规定计息”。

  迁移接续缴费年限累计

  此次制度调整,完善了制度内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已经按规定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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