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2016公积金新政:不允许职工存在2个以上公积金账户 积金中心对相关单位进行催告,不允许职工存在2个以上公积金账户。
2016年8月1日起,东莞市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范围为5%-12%,缴存基数范围为1510-22995元。为此,公积金中心连日来对仍未完成缴存数据清理规范的单位进行催告。
公积金中心通报,当前仍有以下单位未清理规范相关数据: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相乘不等于缴存额,共310家缴存单位;缴存比例在“5%-20%”原政策规定区间之外,共10家缴存单位;个人缴存额小于单位缴存额,共6家缴存单位;缴存基数在“1510-19833元”原年度缴存基数上下限政策规定区间之外的,共1332家缴存单位;职工存在2个或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共480家缴存单位。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法定公积金,也叫强制性公积金,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必须提取的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又称任意盈余公积金,是指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于法定公积金外自由提取的公积金。
公司的公积金来源有以下几项:一是股票溢价发行时,超过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二是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按比例提存部分法定公积金;三是股东大会决议后提取的任意公积金;四是公司经过若干年经营以后资产重估增值部分;五是公司从外部取得的赠与资产,如从政府部门、国外部门及其他公司等处得到的赠与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