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有关问题解答 淮南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要注意这些
淮南市人社局
2017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
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工作有关问题解答
1采用生物识别技术开展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的意义和目的是什么?
答: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是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是否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进行审核和查验。这项工作既是退休人员社区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养老金发放的重要措施。
建设淮南市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系统,采用生物识别技术(人脸识别、指静脉识别)开展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能够为我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提供全天候、跨地域的身份认证服务,方便广大待遇领取人员能及时、就近、准确、高效、便捷的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对于提升养老保险的服务水平,有效遏止养老金冒领现象发生,防止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流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参加认证对象有哪些?
答:参加淮南市本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领取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和享受遗属待遇人员,凤台县、寿县、潘集区参保的离退休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由所在的县、区人社局组织实施。淮南矿业集团、铁路、电力等行业统筹企业不在认证范围之内。
3认证的时间安排在什么时候?
答:2017年3月1日-9月30日,各区人社局组织本辖区内社区采集认证工作,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可就近选择社区进行采集认证,不受户口所在地限制。
4生物信息认证点设在什么地方?
答:认证采集点设在社区、街道(乡镇)。
5认证方式有哪些?
答:2016年已进行生物信息建模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到就近社区进行认证即可,尚未进行生物信息建模的,到就近社区进行信息采集建模,当年建模视同为本年度已完成认证。
1、淮南本地居住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信息采集及认证
(1)新增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新增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在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携带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就近社区进行信息采集,进行首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2)已退休人员信息采集及认证
2016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的,在规定时间内,携带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就近社区进行信息首次采集或认证。
2、行动不便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信息采集及认证
(1)对本市范围内确实因行动不便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向居住地的县、区人社局联系,预约上门采集或认证。
(2)因身体(如精神病人、聋哑人、面部毁容者等)或网络原因无法利用生物识别系统认证的人员,沿用传统认证方式进行认证。各社区将名单上报区人社局,由各区人社局进行汇总,9月底上报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3、异地居住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信息及认证
市外居住的退休人员可以选择利用生物识别系统认证,也可以沿用传统方式进行认证,具体方式如下:
(1)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向异地数据库中的退休人员邮寄《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异地退休人员填好表格后到居住地的街道、社区或当地的社保部门加盖公章后,于7月31日前邮寄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退管服务科。
(2)异地退休人员居住地如已开展网上协助认证工作的,由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邮寄《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退休人员本人持身份证和《协助认证表》到居住地社保经办部门进行认证,《协助认证表》由当地社保经办部门留存,其认证结果由当地社保经办部门通过网上传回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3)根据自身情况,在认证时间内﹙3月-9月﹚若回淮南,可到社区进行采集或认证;也可通过互联网
(网址http://60.171.44.149:7007/yd)进行认证,无需返回淮南。
6遇到无法认证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因社保信息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造成无法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需修改社保信息后才能认证。本人向退休前所在单位申请变更基础信息,单位应及时向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统一提请更正。无单位管理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由本人携带相关变更资料,直接到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申请更改。具体修改办法如下:
姓名错误的修改所需资料:
(1)单位盖章的《姓名变更申请表》一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档案材料复印件一份。
身份证号码错误的修改所需资料:
(1)个人申请;
(2)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如有涂改,需公安机关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一份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身份号码重错更正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5)所在单位盖章的《参保退休人员变更身份证号码申请表》一份。
7注意事项
1、认证工作结束后,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认证的人员,将暂停待遇发放。已被暂停待遇发放的人员补办认证手续后,将于每月25日前恢复其待遇发放,并补发已停发的待遇,补发待遇将于补办认证手续次月发放到位。
2、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的规定,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资料的。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或他人冒领基本养老金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市人社局将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养老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