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镇职工门诊大病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起付标准为300元,患2种或2种以上的门诊大病的不增加起付额标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70%;对恶性肿瘤放疗或药物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透析治疗、重度精神病报销比例提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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