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和医疗保险的区别有哪些?下面由南方财富小编为您介绍。
医疗险: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
重疾险:由保险公司经办的以特定重大疾病为保障项目的保险,当被保险人罹患上述重大疾病时,由保险公司给予固定金额的商业保险行为。
适用原则
简单而言,重疾险和医疗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产品,两者适用的原则不同。
损失补偿原则:当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时,其从保险人处所能获得的赔偿只能以其实际损失为限。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定额给付原则:适用定额给付原则的保险产品,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金的给付与实际损失无关。这一类保险金额的大小在投保时就已经确定了,一旦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必须给付约定数额的保险金。
对于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医疗险而言,“保额”的大小只是框定了能报销金额的最大上限。而对于适用定额给付原则的重疾险而言,“保额”的大小就是被保险人如果不幸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即能从保险公司处取得的理赔款金额。
免赔额与比例给付条款
免赔额:顾名思义,是免赔的额度。指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事先约定,损失额在规定数额之内,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额度。
医疗险产品设有免赔额,而重疾险产品没有。
比例给付条款:又称为共保比例条款。比例给付是保险人采用与被保险人按一定比例共同分摊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的方式进行保险赔付的方式。本文举例的产品其给付比例为100%,市面上其他公司的类似产品在无社保人员投保的情形下,保险给付比例仅为80%或者更低。
举例:
如果无医保的客户A购买了100万保额的医疗险,在保险期间内因罹患疾病住院,实际发生费用37563元,那么他一共可以从保险公司处获得(37563-10000)*100%=27563元的理赔额。
其中37563元为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10000为免赔额,100%是给付比例。
续保及理赔
对于长短期产品的续保问题,大家可以移步到:重疾险,短期还是长期?中详细查看。
我们讨论的这类医疗险属于短期一年期产品,相较长期重疾险而言,续保是硬伤。
重点:
1)投保人可以申请连续投保,但需保险人审核同意;
2)非保证续保合同,保险人有权对费率进行调整。
也就是说,如果投保人是有权利发出连续投保要求的,但是能不能继续投保的决定权在保险公司手上。另外,就算保险公司接受了投保人连续投保的要求,也能根据实际情况对投保人进行费率调整。
医疗险的理赔普遍是客户先行垫付,在收集好理赔资料后再进行报销(目前有些公司也推出了保险公司直接对接医院,无需客户付款保险公司直接进行支付的高端医疗产品)。
重疾险是确诊即赔付,只要客户的情况达到保险公司重疾赔付标准,保险公司会一次性赔付保险金。
功能定位
上面也提到,医疗险能报销的部分是非常有限的。
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赔付。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也就是说,必须且合理规定以外的药物或者治疗(康复治疗项目等),医疗险无法报销;从其他地方得到过补偿的治疗费用,医疗险无法再次报销。
重疾险不同于医疗险
重疾险一次性给付保险金,当被保险人拿到保险金后,所有的治疗只要想做,都可以使用理赔款去做,保险金没有使用条件,也没有适用范围的要求。
随着医疗水平的日益发展,重疾的治愈率会越来越高。
当一个人罹患重疾,我们在考虑可能的费用支出之时,疾病治疗费用只是其中的一点,随之而来的康复费用、患病后无法工作导致的收入损失也许会带来更大的现金流出。
重疾险的收入损失补偿功能是由其定额给付属性所决定的,也是适用费用补偿原则的医疗险绝对无法拥有的功能。
重疾险是目前市面上唯一能对重疾造成的收入损失进行补偿的保险产品。所以更多的时候,我们该考虑的是“我们需要多少保额?”而不是“我们要不要投保重疾险?”。
综上:
一年期医疗险产品保费低,保额高。但它的“高保额”仅仅是被保险人可报销金额的上限,而不是实际的理赔额,这点一定要明确。
一年期医疗险产品适用费用补偿原则,即理赔以损失为限。长期重疾险是定额给付型产品,给付金额在购买时确定,一旦达到理赔标准便给付确定的保险金。
医疗险产品设有免赔额,免赔额内的损失部分保险公司不赔。医疗险产品的比例给付条款是指保险公司对损失担有多大比例的责任。
非保证续保的医疗险存在一定的续保风险,在理赔时也相对比较繁琐。
除了疾病治疗之外,重疾险最大的功能在于能够为重疾后被保险人的收入损失提供补偿,这是医疗险没有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