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保病历本丢了怎么办
职工医疗保险病历本丢失需要本人持身份证(或市民卡)、1寸免冠近照一张至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补办新的病历本。病历本使用完的,凭本人身份证(或市民卡)、旧病历本至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调换新病历本。
现在中国已经有部分城市取消了医疗保险病历本,只需要拿着医保卡即可使用。报销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医保卡,原始发票,用药清单,出院小结等材料到当地的医保结账窗口进行报销。
二、医疗机构遗失病历应该如何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见病历是由医院依法保管的,若把病历(证据)丢失,医院就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势必直接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过错无法认定,届此,院方就应依法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也可以在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追究院方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还可以向该医院的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追究医院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医保结算程序
(一)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
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帐,即时结算。
(二)急诊结算程序。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急诊抢救终结后,凭医院急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发票、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三)异地安置人员结算程序
1、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为其指定1-2所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患病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由所在单位持参保人员医疗证及病历、有效费用票据、复式处方、住院费用清单等在规定日期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四)转诊转院结算
1、参保人员因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或因专科疾病转往其它医疗机构诊断治疗的,需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由经治医师提出转诊转院理由,科主任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分管院长签字,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
2、转诊转院原则上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市内转诊转院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间进行。市外转诊转院须由本市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
3、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先用现金垫付,医疗终结后,由参保人或其代理人持转诊转院审批表、病历证书、处方及有效单据,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