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和四种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比例为:
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以内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
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以内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
20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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