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退休之后就换了国籍,那么,换了国籍退休金怎么办呢?一起来看看吧。
外籍华人申领养老金早已有法律依据
华东师范大学社会保障所副教授路锦非表示,即便退休的人加入他国国籍,只要他在国内履行了自己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义务,便符合相关养老保险法的规定。出于保护个人财产权的角度,理应支付其基本的养老金。但其实不论怎么争论,“外籍华人可领取退休金”早已有法律依据。政策早在1982年就出台了,并经历了四个阶段的完善,实现了华人、华侨、归侨等群体的全覆盖。
外籍华人养老金政策梳理
第一阶段:覆盖出国定居者。1982年,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2]42号)第1条规定:“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每半年需提供一份由我驻外使领馆或者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居住在尚未和我国建交的国家的,须经驻该国并已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支付单位凭上述证明,按期支付应得的款项。”
第二阶段:覆盖了改变国籍的华人。1985年,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侨政司、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出台《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国籍后仍可享受退休待遇的规定》([85]侨政政字第119号):“已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国籍后,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包括学徒),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和国籍,均适用本条例’的精神,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对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规定的退休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