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时间 2020-10-26 13: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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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大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大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范和统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依据国家及省、市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由市及区市县两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委会(社区)新农保代办人员(以下简称“代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由各区市县行政部门指定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社区协理员或代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 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负责全市新农保保险费收缴管理和城居保市内四区参保登记、保险费的收缴、基金管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经办工作;负责对全市各级经办机构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及业务培训。

  区市县级经办机构负责按照市级经办机构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负责本地区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及缴费信息审核、保险费收缴及上解、待遇领取及关系转移资格审核及档案管理等业务工作;对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考核;负责代办员管理考核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人员培训和宣传工作。

  事务所负责对本乡镇(街道)新农保参保人员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资格及关系转移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参保人员社会化管理信息接收及受理咨询和政策宣传等项工作。

  代办员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以及新农保待遇资格认证等工作。

  社区协理员或代办员协助办理城居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以及城居保待遇资格认证等工作。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四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填写《大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代办人填写,但须本人签字或留指纹确认。

  第五条 代办员负责核实参保人员相关材料,签字、加盖村委会(社区)公章,并将相关材料每月10日前报送事务所。

  第六条 事务所负责对新农保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加盖公章,并在每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区市县经办机构。

  城居保参保人员持相关材料到区市县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第七条 区市县经办机构应对新农保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每月20日前对登记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并归档。事务所每月25日前,打印《大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银行建户单》,交由代办员签字领取并于次月10日前,发至参保人。

  城居保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材料,录入信息,建立个人档案,打印《大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银行建户单》并交至参保人确认。

  第八条 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新农保参保人员应携带相关材料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村代办员在每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事务所。事务所审核后,每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市县经办机构。区市县经办机构于每月20日前对变更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

  城居保参保人员应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地城居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城居保经办机构审核、录入变更信息,审核人签字,加盖公章并存档。

  第三章 保险费收缴

  第九条 参保人员应按要求,开立《银行存折》并存款缴费。续保人应每年12月20日前缴存当年保险费。

  第十条 市经办机构每月20日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第十一条 村集体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的,应在每月10日前向事务所提交《大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并将补助金额存入指定账户。事务所负责审核、录入信息,并在每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市县经办机构。区市县经办机构在每月20日前复核相关信息。

  其它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资助人”)应于每月10日前向区市县经办机构上报加盖资助单位公章、填表人签字的《大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助明细表》,并将资助金额存入指定账户。区市县经办机构审核、录入信息并归档。

  第十二条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新农保参保人员,应填写《大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由代办员在每月10日前报送事务所。补缴人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事务所负责审核、录入补缴信息,并在每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市县经办机构。区市县经办机构在每月20日前复核确认,并归档。

  城居保参保人到户籍地区市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

  第十三条 申请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缴费补助的,应在缴费前办理审批。

  申请人应填写《大连市城乡低保家庭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助申请表》,依次到民政部门、残联、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后,按第二章第五条办理。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 市经办机构负责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资助及利息等权益信息。

  第十五条 当年缴费发生额从到账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十六条 市经办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注销国籍的、户籍性质变更、死亡等时,应终止参保关系或办理注销登记,结算个人账户。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1)《大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2)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注销国籍的,应提供户籍注销证明;

  (4)变更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5)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代办员在每月10日前将《注销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事务所。事务所审核录入注销信息,并在15日前将有关证明材料上报区市县经办机构。区市县经办机构复核录入信息并归档。市经办机构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终止其参保关系。

  城居保办理注销登记人员到参保地区市县级城居保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可到各级经办机构查询个人账户相关信息。参保人员(领取人)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由各级经办机构受理。

  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十九条 区市县经办机构负责待遇审核。市经办机构负责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日为每月20日。

  第二十条 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人员,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办理,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确认表》;每月10日前,代办员经事务所上报区市县经办机构;区市县经办机构14日前审核录入。

  符合城居保待遇领取条件人员,每月15日前,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缴费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地社区填写《城镇居民待遇领取确认表》后,由当地城居保经办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 只符合基础养老金领取条件的,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两张(城居保)。新农保参保人员到户籍地村委会(社区)办理,填写《大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申请表》;代办员经事务所上报区市县经办机构;区市县经办机构审核录入。城居保参保人员到当地城居保经办机构办理。

  第二十二条 待遇领取人对待遇领取额有异议的,于每月10日前,提供原待遇核定表原件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

  第二十三条 只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待遇领取人转成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退休人员审批表》及《社保个人缴费明细》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

  第二十四条 市退管经办机构负责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区市县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管理和指导。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具体经办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第六章 关系转移接续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迁移的,由转入地发起,出具《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转出地经办机构收到《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后,将其参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给转入地经办机构。转入地经办机构确认个人账户储存额到帐后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转移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地区的,其参保关系封存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办理转入需提供《参保登记表》、《转入申请表》、户籍关系迁移证明、身份证原件等材料。

  新农保转入人员将相关材料提交转入地代办员。代办员每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事务所。事务所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系统,每月15日前将有关材料报区市县经办机构。转入地区市县经办机构对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符合转移规定的向转出地经办机构寄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城居保转入人员将相关材料提交转入地区市县经办机构,由转入地区市县级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基金管理及稽核内控

  第二十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管理。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每年年初,市级经办机构编制本年度基金收支预算,报相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每年年末,进行基金决算。市经办机构应编制财务报告,报相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市及区市县两级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和内控制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从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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