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出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新办法 老有所养,是每位居民最朴实的愿望。2011年7月我省出台了《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2012年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我省出台《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新办法从参保条件、缴费标准、政府补贴、待遇享受、转移接续等方面进一步作了调整完善和明确规定。
由10档次变为12档次并允许补缴
新出台的《实施办法》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其中,个人缴费在原来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的基础上,增加1500元、2000元2个缴费档次,设为12个缴费档次,分别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年满16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年缴费。对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至15年。值得注意的是,新出台的《实施办法》规定,对个人缴费出现中断的,应当补缴中断年度的费用,补缴的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省级财政将对参保人缴费最高补贴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