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出台 近日,笔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出台,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基金筹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领取、制度衔接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原新农保和城居保统一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我市于2009年-2012年先后四批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以下简称“城乡居保”),至2012年底,实现城乡居保制度全覆盖和人群的基本全覆盖。截至今年6月底,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38万人。由于各县(市、区)分批进行试点、自行制定实施办法,全市没有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办法》出台后,将很好地解决这一政策难题。为此,笔者走访了市人社部门,对《办法》亮点进行解读。
增加了参保人缴费方式
《办法》考虑到我市城乡居民外出打工人员多,流动性大的特点,在第七条中规定,“参保人可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以一次性趸缴若干年养老保险费”,相比粤府〔2014〕37号及以往的配套文件关于“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的参保人可以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规定,本办法把可以一次性趸缴若干年养老保险的人群扩大到所有参保缴费的人员,这样有效解决了外出打工人员每年缴费的麻烦。
提高了政府补贴及扩大政府代缴范围
新出台的《办法》调整了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标准,区分缴费档次的高低,分别给予不同的缴费补贴,体现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对选择每年360元及以下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每年48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此外,在粤府〔2014〕37号规定的“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困群体代缴基础上,我市将“五保户”、“农村纯二女结扎户夫妻双方”、“城镇独生子女的父母”等三类群体,也纳入政府代缴范围,由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办法》规定的最低缴费档次,即每年每人120元。
建立多缴多得激励机制
《办法》规定:个人累计缴费1万元、1.5万元、2万元、2.5万、3.5万元、5万元及以上的,每月分别加发当年基础养老金的1%、2%、3%、4%、5%、6%;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超过15年部分缴费每满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超过15年,且累计缴费在1万元以上的参保人,同时增发相应的两种待遇的基础养老金。
统一了丧葬补助费标准
《办法》设定了丧葬补助费标准的下限,规定“丧葬补助费标准为16个月的基础养老金,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标准。”
目前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80元/月,即丧葬补助费标准16个月为1280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我省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2015年7月,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将由80元提高到100元,即2015年7月以后,丧葬费补助为1600元。
明确了经办服务要求
一是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体系建设作出了要求,规定“各地应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体系,落实工作人员、经费、场所”;二是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标准、经费来源,规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按每位参保人每年不低于1元的标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顺利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