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的目的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由于社会保险制度不健全,部分城镇从业人员按当时政策规定不在覆盖范围内;另外,当时一些劳动者由于各种原因,或中断缴费,或应保未保,游离在社会保障制度外。这既不符合社会保险全覆盖的要求,也不利于全民社会养老保障进程的推进。
这次出台补缴政策,就是为了解决一些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等人员的应保未保、中断缴费问题,解决部分人员年老时无法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这一历史遗留和欠账问题,从而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免除部分群体的养老后顾之忧。
可以补缴的人员范围和条件
1、文登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 、具有我区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之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3、具有我区户籍,2011年6月30日之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之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
1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
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威海市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
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
2 以个人身份补缴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如在2015年进行补缴,则取2015年社保平均缴费基数的60%,即最低缴费基数,为2623元/月),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例如,以个人身份在2015年进行一次性补缴,补缴10年的,需缴纳62952元(按照2015年最低缴费基数2623元/月×20%×120月=62952元);补缴15年的,需缴纳94428元(按照2015年最低缴费基数2623元/月×20%×180月=94428元)。
补缴年限和年龄限定
1 尚未达到退休年龄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男年45-60周岁、女年40-55周岁的人员。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且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6年6月(威海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还要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补缴+实际缴费年限尚不满15年的,需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2 已过退休年龄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最多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办理补缴需提供的资料
1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通知》要求的所需材料,人社部门审核。
其中补缴1994年12月31日前的年限,需经人社局认定并出具更改连续工龄审批表,经办机构以此进行补缴;补缴1994年12月31日后的年限,需提供第二代身份证、本人原始档案、历年的工资发放台帐,经办机构审核后进行补缴。
2 以个人身份补缴
职工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薄、人事档案、劳动合同书、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个体工商户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工商营业执照。
对已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但又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费的,这两种保险该如何衔接?
1、已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自办理补缴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当月起停发其原待遇,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退还本人。
2、原已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但没达到领取基础养老金年龄(年龄未到60周岁),按此次规定补缴的,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之月起,停止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予封存。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和省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有关规定办理衔接手续。
政策启动时间
此项补缴政策在威海市全面实施的启动时间,目前官方尚未确定!启动时,人社部门将第一时间发布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