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

时间 2020-10-26 1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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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近日,《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正式出台,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此次改革涉及的机关事业工作人员近21万人。《实施办法》对参保单位和人员范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养老待遇计发、退休办理进行了明确。总的原则是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单位缴费20%,个人缴费8%。为更好地保障“中人”待遇平稳过渡,办法规定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


  改革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编制外的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和人事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下同),已纳入本市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编制外工作人员,应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相应转入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改革前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保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编制外人员的具体划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委办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


  在缴费政策上,总的原则是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这既有利于政策衔接,也有利于人员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具体规定是:单位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个人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项目作为缴费基数,按8% 的比例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单位缴费基数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1.基本工资;2.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3.规范后的津贴补贴;4.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1.基本工资;2.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3.绩效工资。


  除上述项目外,其余规范后的项目(包括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基数。纳入个人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个人缴费基数超过山东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 以上的部分,不纳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山东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山东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基数。


  如何确保平稳过渡?


  为保证改革的平稳过渡,避免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的大幅波动,这次改革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确定,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与在职人员脱钩;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按这次改革确定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为更好地保障“中人”待遇平稳过渡,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则,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算待遇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具体为: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 ,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总的来说,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确定,将与工作人员在职时的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紧密联系,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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