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出台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意见 保护参保人员权益 昨日,据湖北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7月底,湖北省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达3472.9万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1242.9万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230万人。为做好“两种制度”的衔接,湖北省人社厅出台了《关于湖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可在退休前6个月申请城乡养老保险衔接
按规定,对湖北省按照有关规定参保的农垦企业职工、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乡镇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县(市、区)的乡镇事业单位职工,需要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按照国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制度衔接时点为,参保人员可以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或者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六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确认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并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选择延长缴费,存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应暂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后,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对因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导致参保人员延迟领取待遇的,其养老保险待遇从其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补发,不影响待遇享受。
引导居民养老保险转职工养老保险
明确补缴办法引导激励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但不能通过补缴增加缴费年限。延长缴费的参保人员在用人单位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可以申请按照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费。
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月1日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延长缴费满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按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缴费基数按其一次性缴费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因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待遇标准都高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这样规定,可以引导、激励农民工等群体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