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政策解读

时间 2020-10-23 18:2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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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宁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政策解读


  为确保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浙人社发〔2014〕148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1号)文件精神,结合宁波市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哪些对象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答: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人员如何缴费?


  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未满60周岁的人员应根据个人和家庭经济状况选择缴费标准并按年缴费。2015年1月1日以后首次参保的,如果到达60周岁时缴费不满15年的,须一次性补足到15年。市辖各区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1700元、2000元共八档。


  四、今后补缴还有政府补贴吗?哪些人可以进行补缴?


  答:对2010年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未逐年缴费的人员以及预计到达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在2015年年底前办理补缴的,仍可按甬政发〔2009〕91号规定的标准给予政府补贴。


  2016年1月起,补缴部分不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


  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分哪几部分?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分为: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资助)、政府缴费补贴和利息四部分。

    


  六、个人账户储存额如何继承?


  答:参保人员因死亡、注销国内户籍或退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原因注销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余额(包括实际年限财政缴费补贴)可一次性领取或继承。


  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如何确定?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月养老金待遇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 2015年1月1日以后首次参保的人员,如果到达60周岁时缴费不满15年的,须一次性补足到15年。


  第二种是2015年1月1日前已参加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待遇领取资格按我市原规定执行。


  第三种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本市户籍居民,不用缴费,经核准后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上述三类人员待遇均支付终身。


  七、月养老金的标准有哪几部分构成?


  答:(1)基础养老金。市辖各区2015年标准为210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全省统一,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3)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全省统一,计发标准为:缴费年限为15年的,标准为30元/月;缴费年限为16年以上的,在30元/月的基础上,从第16年起,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增发5元/月。

    


  八、参保人员还有其他待遇吗?


  答:除此之外,参保缴费或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可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待遇。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当月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金额(2015年市辖各区的丧葬费标准为4200元)。


  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何转移接续?


  答: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十、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如何衔接?


  答:(1)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参加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其老农保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合并享受,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遇不再重新计算。


  (2)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城乡居保制度实施当年当地的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最长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并继续参保缴费,其老农保个账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待遇。


  十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与其他保障待遇如何衔接?


  答: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精减职工、计划外长期临时工、遗属生活补助、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


  十二、职工基本(低标准)的延缴人员可以领取城乡居保待遇吗?

    


  答:在职工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延长缴费期间年满60周岁的本市户籍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在核准其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次月应终止领取基础养老金。


  十三、被征地人员到达60周岁时还能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吗?


  答:不能。2015年1月1日起,被征地人员只有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相应年限要求,才能享受城乡居保待遇。


  十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手续如何办理?


  答:各县(市)、区结合实际,从方便参保人员缴费及提高经办工作效率出发,自行明确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办理时间(取消集中申报期,由各统筹地自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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