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国家实际上也有养老制度。
新中国刚刚成立,但1951年,国家就推出了劳动保险条例,对于企业职工建立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丧葬、抚恤等待遇机制。不过劳动保险条例仅仅覆盖100人以上的企业,并不能涵盖所有人。
1957年,国务院推出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和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全国就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所有工人、职员养老问题统筹建立了退休制度和退职制度。
我们相应的退休待遇,主要是根据退休前本人连续工龄(劳动保险条例称为“本企业工龄”)长短发放退休前工资的一定比例。工龄5~10年发放50%,10到15年发放60%,15年以上发放70%。相应的比例后来也经过了多次完善,但是基础仍然是跟退休前本人工资相挂钩。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也是这样。
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的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待遇计算模式,国家统筹考虑了多个因素。
现行的参保缴费养老金计算公式,主要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基础养老金考虑了社平工资、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和缩小待遇差距四大因素。
社平工资实现了养老待遇的保值增值,也能够让退休老人共享社会进步带来的成果。30年前的社会平均工资只有两三百元,现在动辄六七千元。
缴费基数是通过缴费指数反映出来的。如果我们按照60%档次缴费,12个月的缴费指数就是0.6。最终所有缴费年限的平均值,影响养老待遇。
缴费年限包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的就是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连续工龄。这也跟过去的退休模式,只使用连续工龄计算退休金一样。一般工龄或者中断前的工龄是不会计算养老金的。
缩小待遇差距主要指的是养老金的计算模式,按照60%基数缴费12个月退休可以领取0.8%的退休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如果按照100%基数缴费,只能领取1%。相比于我们的缴费基数差距,养老金待遇差距影响缩小。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企业职工一般是1995年以后建立起来,个别地区是1992年就建立的。按照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计入个人账户,退休除以计发月数形成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目前跟退休年龄相关,也有利于养老金的晚退多得。
对于没有建立个人账户以前的缴费年限,一般称为统账结合之前的缴费年限,不管是企业职工还是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都是额外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一般跟社平工资、平均缴费指数或视同缴费指数(机关事业单位)挂钩。如果平均缴费指数是1,每年这样的年限可以领取1%~1.4%的社平工资,1%~1.4%是过渡系数。山东省是1.3%、湖北省是1.2%。相对而言这部分待遇也要比单纯个人账户养老金高得多,实际上国家在制度设计时,是考虑了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以及年金待遇综合而言的,所以有话待遇非常划算。
所以,国家对于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缴费年限,都是通过改革平稳过渡的,肯定不会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