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退休人员涨工资2016最新消息:辽宁养老金上涨的钱9月底补发到位
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十二连涨,同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确定上涨,9月份补发到位。
昨日,省人社厅下发了2016年养老金调整方案,采取了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为2015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75%左右。今年1月1日起增加的养老金,将在今年9月底前全部补发到位。
如何调整
“见分进元”缴费年限不足1年计1年
自去年起,企业养老金调整中就增加了0.5%这一比例,调整金额将出现分、角零头。因此,沈阳市在调整中采取了“见分进元”的调整方法。也就是说,计算完应涨129.01元的,系统都会自动进为130元整。今年这一方法将继续沿用。发放养老金都从统筹基金中支出,有一些特殊人群补贴项目的资金来自统筹基金之外,与统筹部分的基本养老金一起发放。本次增加0.5%的部分,不包括这类特殊津贴。所以在计算这一项时,可以以2015年12月份领到手的养老金为基数,乘以0.5%计算,如果当月养老金中含有以往补发的部分需要扣除。
养老金计算以“缴费年限”为准
在企业人员养老金调整中,挂钩调整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为基数计算。那么,这里说的缴费年限和平时所说的工龄是否为一回事?这两种说法并不是一回事,不可以混淆概念。假设,张某1980年5月参加工作,在第一个单位工作15年后进入第二家单位,已缴费(含视同缴费)15年,第二家单位并未给张某缴纳养老保险,工作5年后,在2000年,张某进入第三家单位,缴纳了养老保险,并在2010年5月退休。那么,张某的工龄为30年,但缴费年限为25年。在计算养老金调整时,张某只能按照25年来计算,不能按照30年计算。
“缴费年限”多出几个月按1年计算
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的计算,应遵循先算整年后算余月的原则。如某人在1994年1月参加工作,2014年3月退休,中间未中断缴费。从整年上算,他的缴费年限从1994年1月至2014年1月为满20整年(2014-1994=20)。从余月上算,多出2个月(3-1=2)。因此他的缴费年限为20年零2个月。在调整养老金时,本着缴费不足1年按1年计算的原则,该人按21年调整缴费年限部分养老金。
辽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方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出台,标志着我省养老金“并轨”方案落地。此次改革最突出的变化是什么?涉及哪些人群?你想知道的答案都在这里,跟小编一起看看吧!
此次改革最突出的变化是,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将建立与企业职工统一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实行同样的缴费标准、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我省公务员、参公单位的31.7万人及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均在改革范围内。
改革中占比最大的“中人”在改革中将有10年过渡期,“新人”执行新办法。改革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职业年金、关系转移办法也将陆续出台。今后,退休人员人手一卡,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实行社会化发放。
新人新制度
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中人”逐步过渡
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为确保“中人”改革后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中人”退休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具体为: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后退休的工作人员执行新办法。
老人老办法
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辽宁所有农村老人都将有养老保险
我省320多万农村老年人将与城里老人一样,陆续实现按月领养老金的愿望。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新农保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不再缴费,可以直接按月领取55元的基础养老金;16-59周岁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一次性按100元到500元5个档次缴费,档次标准自主选择。
政府补贴分为两部分:一是各级财政对试点地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二是市、县两级财政对参保农民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由市、县财政共同承担。
有条件的村集体要对村民参保缴费给予适当补助。由于各地集体经济发展不平衡,不作统一的硬性要求。新农保基金暂时实行县级管理,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省人社厅相关人士介绍,基础养老金是公平和普惠的,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我省执行国家每人每月55元的标准,综合考虑了我省农民收入水平、消费能力和财政的承受能力,今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和财力的不断增强,还可以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其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139是根据我国老年人平均余命计算出的经验系数。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也采用这样的办法。
此外,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其中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部分可以依法继承,体现了保护参保人员权益。
辽宁省2016企业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
国务院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为2015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全国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
此次调整,我省按照人社部、财政部确定的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了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特点,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照顾。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将与企业退休人员同步实施。具体调整办法和标准如下:
企业退休人员
定额调整: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4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78元。
5.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挂钩调整:
1.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2.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3.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定额调整: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其他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8元。
挂钩调整:退休(职)人员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3.4%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